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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委會最新統計,101年第一季,累計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有489件,雇主違法受處分者,以非法僱用最多,共有215件,其次為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共有179件。

勞委會指出,發現有雇主未簽署合意接續聘僱外勞文件,就以「試用」的名義將外勞先帶回工作,呼籲新雇主應按程序辦理轉換程序,避免圖一時之方便就違法,一旦被查獲,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該法第63條規定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勞委會指出,彙整各地查察資料1月至3月顯示,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行為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215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179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再者為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45件,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25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18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4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2件違反就服法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及1件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8款規定「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護照、居留證件或是財物」,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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